2021年11月,李某與H公司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設計委托合同》,約定由H公司為其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設計,并約定:“若H公司負責施工,設計費為9萬元。”簽訂合同當日,李某向H公司支付了設計費3萬元。
合同簽訂后,H公司的設計師依約向李某出具了設計圖,后李某提出對設計內容的修改反饋。2022年1月9日,李某進一步提出修改方案, H公司認為這樣完全推翻了原來的設計,但仍然同意調整。2022年1月17日,雙方見面溝通新設計方案。2022年1月29日,李某要求H公司提供新平面布局圖。2022年2月1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因H公司不具備裝修裝飾資質,確認其與H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2、因未收到合同約定的全部設計內容,請求H公司支付違約金;3、H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違反了相應行業標準和設計規范,請求法院判令H公司退還已支付的設計費且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
1、李某與H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如何定性?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變更裝修內容后,H公司是否按時完成了全套室內裝飾設計圖紙?
案件解析:
1、本案《住宅室內裝飾設計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經查明,H公司具備住宅裝修工程設計一級資質、施工一級資質;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2、本案裝飾裝修合同的性質應認定為承攬合同。
案涉合同應參照承攬合同之相關法律規定適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李某作為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自H公司收到李某的微信通知之日起解除。但因李某無故解除合同,故對其要求H公司返還設計費3萬元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3、H公司事實上已按時完成了全套室內裝飾設計圖紙。
合同雖約定了裝修期限,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溝通修改了設計圖紙,且李某在解除合同之前也未對履行合同時間提出過異議,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雙方已就裝修內容、裝修時間達成新的約定,且H公司也完成了此約定,故H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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