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圖為本案所提到的數字作品備案證書)
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張瑜著作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陜01民初1624號
原告:陳**,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師,住浙江省寧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莉娜,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瑤璽,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中路**文化大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U52。
法定代表人:房立軍,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艷林,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瑜,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西安市長安區。
原告陳**與被告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獅公司)、張瑜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莉娜、程瑤璽,被告貴獅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艷林及被告張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改編權;2.判令被告貴獅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3.判令被告張瑜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4.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包括調查取證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全部費用人民幣3000元;5.判令二被告在《西安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6.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從2000年畢業至今一直從事平面設計工作,2003年與弟弟組建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專注于提供高品質的品牌設計服務,并長期進行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的創作和授權、轉讓業務。原告憑借個人十幾年的艱苦努力,創作了數百件優秀的平面設計作品,先后榮獲上百個國際、國內設計獎項,作品被國內外眾多專業設計刊物刊登發表。因為兄弟倆創作發表了大量優秀作品,而被圈內同行推崇為中國平面設計公司100強之一。并且原告是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創作方面優秀作品數量最多的設計師之一。2013年初原告創作設計了本案涉及的《獅20130603c》圖形美術作品,2013年6月3日原告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對該作品進行了備案,并作為原告的代表作品之一廣泛發表于各種專業設計刊物和論壇,為原告贏得了廣泛好評。同時原告將該作品長期刊登在自己公司官方網站開展授權業務。2018年4月,原告得知貴獅教育集團使用的標志剽竊抄襲了原告設計的獅子圖形美術作品。原告調查后發現被告貴獅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的《獅20130603c》圖形美術作品稍作修改后大量使用于該公司官方網站、宣傳視頻、微信公眾號、眾多子公司、宣傳物料、公司形象墻、內部裝飾等場合,并在BOSS直聘、百度貼吧、陜西成人高考網、成人學歷等眾多網絡平臺上進行宣傳,影響非常巨大。而且被告貴獅公司大股東張瑜已于2017年5月9日將該侵權圖形申請注冊了第24039511號商標。由此可以確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權起碼已1年時間。而在此之前,二被告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聯系原告以獲得該圖形作品的授權許可,更未支付相應的授權使用費,很顯然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并給原告的聲譽和設計業務造成嚴重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改編權等權利。被告作為知名品牌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在塑造自身品牌形象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并尊重知識產權。為避免這種不合法的狀況繼續延續,減少損失,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原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貴獅公司辯稱:1.其公司使用的logo不是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圖片,原告不適格。其公司使用的logo為遁形的圖標里有個獅子,而原告主張著作權的作品是長毛獅子,整體外觀不一樣,不能認定原告享有貴獅公司logo的著作權。2.其公司使用的logo是股東通過匯圖網以懸賞招標的方式購買取得,該logo的取得來源合法,其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張瑜辯稱,其不知曉原告,也不了解其作品,沒有侵權的故意;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與貴獅公司的Logo不是同一圖標,不能認定其享有貴獅公司Logo的著作權;貴獅公司的Logo是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所得原創作品,有合法的來源,交易應當受法律的保護,即使法院判定構成侵權,也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6月3號,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深圳市創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對備案申請人陳**的作品《獅20130603c》予以備案,備案號為A20130603103215268,并出具原創作品備案證書。
陳**于2018年5月14日在浙江省寧波市永欣公證處,在360瀏覽器進入百度首頁。進入搜索頁面,在搜索頁面中選擇名稱為“歡迎訪問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的鏈接進入該網站。查詢網站域名為“chinaguishi.com”的相關信息,瀏覽信息內容頁面及網址(××)鏈接的相關頁面,并實時打印相關頁面,打印結果見附件第1頁至第20頁。上述操作過程中屏幕錄像內容由本處刻錄光盤一式二張,并出具(2018)浙甬永證民字第2148號公證書。
2012年10月30日,原告在思緣設計論壇發表涉案作品。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上亦發表涉案作品。2018年5月30日,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及陳行彪分別出具證明,證明涉案作品是陳**設計創作,陳**擁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陳**另提供涉案作品的創作步驟圖及其同時期創作的與涉案作品同一系列的美術作品備案資料、部分作品獲獎證書、商標轉讓協議,擬證明涉案作品為其創作,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作品注冊商標后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費用大概為3萬元/1個商標。陳**為證明其為制止侵權行為的支出,提供了車票、快遞單公證費票據等。關于原告請求二被告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失以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請求,原告在庭審中明確沒有證據請求法院酌定。
被告張瑜提供證據證明貴獅公司的Logo是其以陜西精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議在匯圖網上發布懸賞廣告,通過合法途徑購買涉及的涉案圖標;并提供了其公司2017年4月22日與匯圖網懸賞中標作品著作權轉讓合同及其付款300元的憑證,該轉讓合同的乙方是陜西精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是繪圖網的任務中標者(真實姓名周海燕),該合同右上側印有涉案爭議的圖標樣圖。2017年11月30日,國家版權局對張瑜的貴獅美術作品予以登記,號碼為國作登字-2017-F-00409892。糾紛發生后,繪圖網向張瑜提供了設計任務中標信息及中標人周海燕的信息,讓協助處理糾紛。
同時查明:貴獅公司注冊設立于2017年5月17日,貴獅教育集團尚未成立,二被告庭審時對原告起訴貴獅公司沒有異議。被告認可張瑜2017年5月份將涉案爭議的圖形標識申請注冊了商標,但2018年2月2日國家商標局已經駁回其注冊商標申請,其也未要求復審,現在在國家商標局官網上查詢到的該商標已屬無效狀態。對此,二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而原告經法院通知未到庭進行補充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以及貴獅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一、關于陳**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第(八)項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具備獨創性與可復制性兩個基本屬性。涉案《獅20130603c》圖形作為明面圖形,可以通過簡單的方式再現,具備可復制性。因此,考察該圖案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取決于其是否具備獨創性。在判斷獨創性時,除了要考察作品是否獨立完成外,還應關注作品的創作結果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創作性,作品的表達性要素是否體現了作者的個性。涉案圖案體現了作者獨特的創作意圖和構思,圖案整體具有一定的美感,并非由若干公知元素簡單堆砌組合而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故本院認為涉案圖案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陳**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創作步驟圖、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和深圳市創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出具的《原創作品備案書》、http://www.798ldesign.com網站發表的涉案美術作品圖形、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開具的著作權聲明,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陳**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該美術作品創作完成于2013年6月3日之前。
二、關于貴獅公司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承擔的問題。對比貴獅公司在其網上使用的
標識和陳**享有著作權的《獅20130603c》美術作品
,兩者整體上均由獅子頭為主圖,從細節上看,二者獅子頭主圖的構圖、線條的粗細變化、動態造型、弧度的處理或位置上的布局等方面基本一致,兩者視覺效果可以看出二者的獅子頭主圖相差無幾,貴獅公司的獅子頭系從原告涉案作品的主圖摳圖而來,不同之處在于貴獅公司
標識在獅子頭圖案后方添加了盾牌形狀,故貴獅公司使用的標識與涉案作品已構成實質性相似(見附圖)。貴獅公司抗辯稱其使用的涉案標識有合法來源,但其對所使用標識的著作權具有合理審查義務,故本院對貴獅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其可以在承擔本案責任后向其標識設計合同的相對方另行主張。綜上,本院認為貴獅公司使用的
標識抄襲了陳**《獅20130603c》美術作品
的主體部分,并未經陳**許可在經營中使用,侵犯了陳**對《獅20130603c》美術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成權和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改編權。本院對陳**主張貴獅公司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及賠償損失的訴求予以支持。因陳**未提供其因貴獅公司的侵權行為遭受經濟損失或貴獅公司侵權獲利數額的證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陳**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費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貴獅公司賠償陳**經濟損失及維護合理開支費用共計8000元。
關于陳**要求貴獅公司在《西安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問題,陳**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貴獅公司的侵權行為確已造成名譽或商譽損失,故陳**主張貴獅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陳**并未舉證其將涉案作品用于商業用途,故無法認定貴獅公司的侵權行為對陳**在使用涉案作品上產生了何種影響,故本院對陳**要求貴獅公司消除影響的訴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張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對原告陳**享有的《獅20130603c》美術作品的侵權行為(包括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成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
二、被告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張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共8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5元,由原告陳**負擔600元,被告陜西貴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張瑜負擔10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偉
審 判 員 魏 哲
代理審判員 李沫雨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超帥
附圖:
原告的作品被告使用的標識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5d60601210a45dba10fa9b301049ccc)
我也要備案